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科基发字 [2002]91 号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目标是:为适应我国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逐步发展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三条 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是:以轮轨关系的研究为基础,以铁路扩能、安全为目标,综合研究供电系统—机车车辆—轨道线路大系统,重点研究高速重载技术、新型机车车辆和牵引自动化,建成为机车车辆和牵引动力的研究基地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中心。
第二章 研究内容和主要手段
第四条 主要研究内容
1.轮轨关系的研究—轮轨粘着(蠕滑)、脱轨、摩擦磨损和噪音等。
2.机车车辆的研究——建立机车车辆在线路上运行的全仿真动态环境,用来研究:
(1) 高速、重载下的动力学性能,如蛇行运动稳定性、运行平稳性和脱轨安全性等;
(2) 高速、重载下关键部件的强度、刚度和疲劳寿命等问题;
(3) 解决适应高速、重载的新型机车车辆开发中的理论分析及技术开发等问题。
3.列车行为的研究
(1) 研究高速列车的行为,解决高速动车组的牵引、制动和安全、节能等问题。
(2) 研究重载列车行为,减少列车冲动,减轻对轨道线路的破坏和优化列车操纵等问题。
4.城市轨道交通的研究
(1)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研究;
(2) 轻轨和地铁车辆的运行品质研究;
(3) 牵引驱动系统的研究。
5.机车车辆检测、故障诊断及控制技术的研究
(1) 机车车辆检测计量技术及试验方法研究;
(2) 机车车辆自动检测系统研究;
(3) 机车车辆故障诊断技术研究。
6.机车车辆虚拟技术的研究
(1) 虚拟样机(虚拟设计和虚拟制造)的研究;
(2) 虚拟试验(检测控制及运行的虚拟试验)的研究;
(3) 虚拟运行(模拟操纵和运行、司机培训虚拟化)的研究。
第五条 研究方针
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理论研究以解决生产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为目标,并将生产实际问题上升为理论层次,以求深入解决。
2.研究与生产相结合—立足于基础和应用基础的研究,面向生产,努力为生产服务。积极开展中间试验,验收试验,优化设计及新产品设计、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工作。
3.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硬件模拟和软件仿真相结合,以硬件为基础,用软件支持硬件,扩展和修正硬件的模拟功能。
4.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以具有远期性开发为主,同时重视解决当前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5.上游、中游、下游三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研究、开发与生产的体系。
第六条 研究手段
1. 以机车车辆整车滚动试验台为主要手段,开展多功能、全方位的研究和试验,如整车动力学、牵引制动、轮轨关系等研究和试验工作。
2. 充分利用较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及强大液压伺服设备,开展关键部件的疲劳强度、模态分析、弓网关系、整车参数测定等多种试验研究。
3. 利用动力学试验车,配备传感器、放大、记录、处理等设备,进行必要的线路动力学试验,作为台架试验的检验和补充。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 根据国家计委计科技【1990】1259号文件精神,实验室建成后必须全面开放,并且要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的研究项目优先开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实验室的研究项目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铁道部立项的研究课题,是本实验室课题的主要来源,每年要认真向铁道部科技司提出课题建议并做好课题申报工作。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自己的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研究课题。使实验室的工作纳入国家的研究计划。
第八条 实验室应积极提出项目建议,争取纳入国家重点技术攻关和“863”,“973”,“火炬”等国家专项计划。并以自己的研究工作质量和水平,在公平竞争中,最大限度地争取课题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对已立项的课题,进行分解,公开征集项目负责人,根据所收到的申请,确定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以分合同形式加以确认。项目参加人员中应保证有足够的客座人员。
第十条 实验室对各课题组的研究计划提供优良的试验及研究工作条件,做好科研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实验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学术委员会每年对主要项目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项目完成情况。
第五章 研究经费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要根据提出的项目建议,申请立项,通过竞争,获取项目研究经费。实验室制定项目研究经费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经常费(包括基本运行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科研事业费支出(见国家计委计科技【1990】1259号文)。
第六章 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鉴定。
第十五条 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统一管理,经过学术委员会评审或通过鉴定的成果,按年度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成果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执行,解释及修改权同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