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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细则

来源:admin 发布于 2008-03-07 13:35:35 阅览: 1334 次 | 字体放大 缩小 还原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国家重点实验室逐步发展成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特根据国科基发字 [2002]91 号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依托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和领导,教育部则对实验室的管理进行政策性指导。

第三条  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各项研究均应遵循开放研究工作条例。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要求和国家轨道交通发展的需求,结合实验室自身的特点,努力将实验室建设成:

l  基础研究的基地

l  技术创新和试验研究的基地

l  高水平人才培养的基地

l  产品开发评估和检测检验的基地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为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开放研究课题,监督经费的使用,讨论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开放事宜,组织技术评审等。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提名,报教育部批准聘任,每届任期5年,由国内知名专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一般在1520左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研和教学实体,由教育部聘任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任期由教育部决定。本实验室在主任的领导下,设副主任3~4人。

第七条  实验室下设若干研究所(部、中心),并根据实验室发展的需要和自然状况,在其他院系设立联合研究所(部、中心),联合研究所行政在其他单位,但学科建设、设备建设和科研项目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基础研究部责机车车辆滚动振动试验台的运行和各项试验。各研究所主要进行科研、研究生教学工作,并协助基础研究部的试验工作和载运工具信息工程系的本科生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员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由主管部门科研事业费中支出(见国家计委计科技【19901259号文)。

第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研究项目,得到经费的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同西南交通大学所制定的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除了要加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以外,还要广泛开展科技开发和横向联系,努力为生产服务,并从此获得研究经费来源。主要内容为:

1.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部委科研项目

2.承接各项生产性和鉴定性试验任务。

3.承担与本实验室相关的成套设备设计和制造任务。

4.承担生产单位的设计、计算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5.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

开展上述活动应与实验室的研究任务相结合,在不影响完成基本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实验室应加强对这些活动的领导,纳入统一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包括:

1.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

2.邀请国外同行专家来实验室讲学或合作研究。

3.同国外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研究。

4.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取得国际合作的渠道和经费支持

5.鼓励优秀中青年骨干出国留学、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立图书资料室,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保存各项研究报告及论文,供研究人员查阅。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网页,及时更新网页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年报》建立统计报盘制度,每年上报一次,并作为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亦经学术委员会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