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修订<西南交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意见》
根据金牛区对我校税务检查报告的整改要求,结合我校差旅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西南交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西交校计财[2007]3号)作如下修订:
原《西南交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外来科研项目差旅费补贴按标准实行包干使用。依据税务部门对包干差旅费的解答“报销差旅费时,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支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扣除以上项目后(扣除限额为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将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现对我校科研项目差旅费补贴政策作如下调整:
1、选择按每天380元/人、230元/ 人方式进行包干核算的,按税法规定,超出国家规定的差费补贴80元/人天部分视为个人的其他收入,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选择凭实际发生的车票、船票、机票、住宿票等票据报销,差费补贴选择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的,其报销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专此修订
本文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峨眉校区可结合其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