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在我校非法人二级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社会用工人员的基本情况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劳动合同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为了更好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合理规避可能带来的用工风险,请各单位先自行清查本单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社会用工情况,其中要特别注意清查在校内各二级单位分别工作不满十年,但在学校这个大法人实体之下连续工作已经满十年的情况。各单位清查后,请按照我们提供的表格填写社会用工人员的基本情况(请参见附件的表格样式),并针对本单位的用工特点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2008年5月15日报人事科。人事科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学校领导审查。
2008年5月4日
附件请见校内办公自动化系统。
